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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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8 06:49:40
1.国家组织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省级周期为三年,市、县级周期为二年。各省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省内的绩效考核工作。
3.定期考核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按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和相关的要求及程序实施。
4.不定期检查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性的考核,其结果作为定期绩效考核的评价依据。考核内容、方式由组织考核单位确定。
1.2009年,国家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考核;2010年完成所有省级考核,提供总结报告;
2.各地2010年底,至少完成一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2011年2月底前提供总结报告;
3.省级组织对辖区市、县级考核,结果报国家备案(年报)。国家负责对市、县两级考核工作的督导、指导与检查;
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2011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效果评价报告。
布病及出血热:加强山西、内蒙、河南、新疆、河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0个疫情高发省,其中河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6个省同时开展出血热项目。
工作要求:开展常规监测、疫情处理。开展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项目省份应定期对辖区内的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督导。
注意事项:请各省根据疫情情况对经费进行安排,应兼顾布病和出血热。应考虑2008年扩大免疫规划项目中已就出血热疫苗和接种补助予以支持。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重点地方病的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中西部地区重点省份的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改炉改灶。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9个省份,安排110.5万户改炉改灶任务。
--现况调查。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重庆和陕西9个省份的103个未改炉灶病区县,开展防治现况调查,掌握防治需求,科学指导防治措施。
--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全国各省(区、市)开展以县级为单位的碘盐监测。
--按照《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实施意见》(卫办疾控发〔2008〕71号),在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和新疆等15个省(区、市),开展高危地区调查,在碘盐覆盖率较低病区对育龄妇女适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
--按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在8个省区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调查评估;逐步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
除上海、海南、贵州外,在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取367个病区县开展病情监测、调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测饮水氟含量,评价防治措施效果。
山西、内蒙古、吉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已查明的砷中毒病区村和水砷含量大于0.15mg/L的高砷村,对223个村(屯)进行砷中毒病例搜索,监测病情动态,评价防治措施。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区的64个病区县开展儿童大骨节病的病情监测,查找大骨节病活跃病区;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5个省(区、市)的91个病区县开展病情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
--岗位培训。根据各地工作重点,开展面向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的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必备的基础理论、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
在内蒙古、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充、更新防治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
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10个省份。
(3)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自查、验收。
(4)按照《全国燃煤污染型氟中毒考核验收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逐步开展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
1.国家组织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省级周期为三年,市、县级周期为二年。各省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省内的绩效考核工作。
3.定期考核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按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和相关的要求及程序实施。
4.不定期检查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性的考核,其结果作为定期绩效考核的评价依据。考核内容、方式由组织考核单位确定。
1.2009年,国家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考核;2010年完成所有省级考核,提供总结报告;
2.各地2010年底,至少完成一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2011年2月底前提供总结报告;
3.省级组织对辖区市、县级考核,结果报国家备案(年报)。国家负责对市、县两级考核工作的督导、指导与检查;
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2011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效果评价报告。
布病及出血热:加强山西、内蒙、河南、新疆、河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0个疫情高发省,其中河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6个省同时开展出血热项目。
工作要求:开展常规监测、疫情处理。开展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项目省份应定期对辖区内的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督导。
注意事项:请各省根据疫情情况对经费进行安排,应兼顾布病和出血热。应考虑2008年扩大免疫规划项目中已就出血热疫苗和接种补助予以支持。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重点地方病的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中西部地区重点省份的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改炉改灶。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9个省份,安排110.5万户改炉改灶任务。
--现况调查。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重庆和陕西9个省份的103个未改炉灶病区县,开展防治现况调查,掌握防治需求,科学指导防治措施。
--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全国各省(区、市)开展以县级为单位的碘盐监测。
--按照《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实施意见》(卫办疾控发〔2008〕71号),在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和新疆等15个省(区、市),开展高危地区调查,在碘盐覆盖率较低病区对育龄妇女适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
--按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在8个省区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调查评估;逐步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
除上海、海南、贵州外,在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取367个病区县开展病情监测、调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测饮水氟含量,评价防治措施效果。
山西、内蒙古、吉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已查明的砷中毒病区村和水砷含量大于0.15mg/L的高砷村,对223个村(屯)进行砷中毒病例搜索,监测病情动态,评价防治措施。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区的64个病区县开展儿童大骨节病的病情监测,查找大骨节病活跃病区;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5个省(区、市)的91个病区县开展病情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
--岗位培训。根据各地工作重点,开展面向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的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必备的基础理论、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
在内蒙古、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充、更新防治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
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10个省份。
(3)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自查、验收。
(4)按照《全国燃煤污染型氟中毒考核验收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逐步开展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