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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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08:37:30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科技(创)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市残联,省疾控中心:
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地方病防治成果,持续推进消除地方病危害进程,服务保障卫生健康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结合广东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格外的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从始至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策略,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如期在2020年实现地方病消除和控制率100%的目标。然而,地方病作为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在自然、地理环境条件等疾病因素难以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地方病危害因素持续存在,必须长期巩固、维持综合防治措施,才能从源头预防控制地方病危害。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地方病防治成果,持续推进消除地方病危害进程,服务保障卫生健康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将新一轮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作为推动我省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高水平发展重要举措。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地方病防治根本原则,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多方资源,持续强化各项措施,巩固提升防治成果,为健康广东建设以及为我省在奋进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122个县(市、区)以及中山、东莞市(各按1个碘缺乏病防治县计算)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碘缺乏病消除率100%,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二)持续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全省40个病区县(市、区)持续保持在100%控制水平;全省377个病区村的居民饮水氟含量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儿童氟斑牙患病率符合病区控制标准。
(三)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在水源性高碘地区落实改水措施;在未落实改水措施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户未加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在碘缺乏地区供应符合碘含量标准的碘盐,依法开展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确保碘缺乏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符合碘缺乏病消除标准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开展碘缺乏风险监测。在历史上曾有克汀病流行地区(韶关乐昌市,清远连南县、连山县和连州市)建立新发克汀病患儿报告制度,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监测结果触发预警条件时启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克汀病搜索,保障合乎条件的患儿及时获得康复救助。(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按照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要求,构建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营、智慧化服务的农村供水高质量保障格局,优先安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推动实施“三同五化”改造提升工作,确保病区村改水效果长期稳定。定期监测评估病区村改水工程运转以及水氟含量情况,及时将监测信息共享互通。(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根据最新水碘调查的最终结果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等标准,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划定全省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动态监测居民饮用水碘含量、尿碘水平和食用盐情况,及时将监测信息共享互通。巩固提升行动期内,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实施改水降碘防控措施。未落实改水措施前,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及时组织供应未加碘食盐,强化宣传和引导,确保居民户未加碘盐食用率达到行动目标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患者报告制度,加强健康管理和综合帮扶。按照《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和《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地方病病例报告制度,推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信息共享,协调推进患者诊疗管理工作。对登记在册的氟骨症患者采用药物对症治疗为主,提高患者生活品质,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等保障体系。新发地方病患者要及时建立健康档案,对建档的地方病患者定期随访。对合乎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残疾标准的氟骨症、克汀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省民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疾病发现预警能力。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按照《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定期开展碘缺乏病、饮水型氟中毒、水源性高碘的监测评价,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继续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衔接,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信息的及时共享互通,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技术支撑。(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提升健康防病素养。整合社会综合力量,开展跨领域跨部门合作,创新地方病宣传教育手段。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防治机构、学校、医院等工作优势,充分的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小学生、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防病知识水平。针对不一样地区,编制发布地方病宣传材料,做好“5.15”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宣传活动和科学补碘健康促进行动,引导群众做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加强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参照地方病防治区域技术中心建设目标进行填平补齐,配备与地方病防治任务需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逐步加强地方病防治相关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验测试能力。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养和训练,提升各级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多途径解决地方病防治力量匮乏的问题,加强防治技术的更新换代和人才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待遇水平,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地方病科学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攻关研究,提高疾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组织保障。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地要逐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经费保障。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地方病防治工作,省级财政通过省级疫病防控项目进行补助。各地要充分的发挥主体作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和本地防治实际,统筹落实防治资金保障。地方病患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报销政策。
(三)技术保障。针对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病防治基础应用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合乎条件的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积极推动适宜的防治新技术、研究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切实提高地方病防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