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盐业垄断系过度补碘致病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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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08:36:50
其实,食盐加碘不能搞一刀切,这在专家中间早就有人提出过。科学补碘要因地制宜,缺碘地区一定要保证居民食用合格的碘盐,而在高碘地区则必须停供碘盐,设立非碘盐供应点。可是,这个简单的道理在现实中却遭到了体制上的障碍。因为,在我们的祖国食盐加碘和食盐专营制度一直相辅相成,从某一种意义上说,这保证了加碘政策的顺利推行。但是我们也发现,在专营背后还隐藏着一笔经济账。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盐业公司和盐业局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业公司既是食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盐业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还掌握着企业赖以生存的食盐计划生产指标。正常的情况下,盐业公司委托盐厂加碘,然后从盐厂采购大包装的加碘食盐,随后将采购来的大包装加碘食盐改换为小包装,再批发给本地的转(代)批发点。而根据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目前,盐业公司从生产商手中购买大包装加碘盐的平均价格为每吨450元,改头换面之后,小包装加碘食盐的平均批发价约为每吨2000元,这也就是说在加碘盐的流通过程中,利润高出近4至5倍。而更有甚者,甚至直接让企业加工小包装加碘食盐,也就是说根本无需自己加碘和改换包装,然而加碘费用和小包装费用却依然计入盐业公司的销售成本。
贺海仁和记者说,据估算,排除浪费成本与非经营性成本的因素,盐业公司的净利润率可以高达67%,而盐业企业的平均净利润率只有5%,超出幅度为13.4倍,而为之买单的是消费的人支付的食盐价格。在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中记者看到,据统计,全国消费者每年为食盐专营多支付了大约130亿元人民币,这些额外支出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流向了盐业公司。而除此之外,贺海仁认为,专营也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
在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这份建议书中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是《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从根本上排除了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造成了垄断局面。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根本原则,应当被修改或者废止。
而针对废止“专营制度”,是否会导致食盐的价格大幅度上升以及食盐加碘不能得到保障的担心?贺海仁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若能够放开市场,让有竞争能力的生产性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那么食盐的价格就会存在很大的降价空间,因为市场之间的竞争制度的通常结果就是消费者能获得价廉质优的产品;与此同时还会有利于盐类产品的多样性。另外,食盐加碘的市场监管也非常容易,市场上出售的“碘盐检测试剂”可以在5秒内对食盐中是否含碘做出判断,其售价也仅为2元。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法》,这也为食盐加碘的检查,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不能否认,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食盐加碘对于全民健康的提升可以说功不可没,60—80年代水碘普查证实,我国31个省区市普遍为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在我国流行广泛并且危害严重。在确定了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防治战略之后,我国儿童智商总体提高了近12个百分点。实践证明,碘缺乏病是一种病因明确的可预防性疾病。不过,随着全民补碘的长期推行,我国碘缺乏的现象已经大为缓解,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及时作出调整政策,与时俱进。
事实上,卫生部曾经三次调整食盐中添加的碘含量,这说明,专家们一直在重视和研究关于碘摄取的科学数值,碘的摄取量并不是越多越好,但是公众关于健康添加碘的科学知识却始终停留在“甲状腺肿大是由于碘缺乏症”这样一个根深蒂固的片面认识中。若不是媒体始终追踪事实的真相,真正科学的补碘知识或许很难被传播。
我们知道碘的获取跟地下水、食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紧密关联,并不简单地取决于地理方位,沿海地区缺碘的地方也很常见。公众不是专家,并不能判断自身摄取的营养素是超标还是不足,这一切都有赖于我们当地的卫生部门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信息。否则,即使市场上出现了非碘盐,公众也无法依据自己的需要来判断需要无碘盐还是加碘盐。
在8月13日卫生部的网站上,我们正真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卫生部将在2010年上半年适当下调现行食盐加碘量。调整的内容有:将现行加碘量适当下调,精确度更高,浓度更适宜;如果碘含量仍不适合某些省(区、市)的真实的情况,应由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酌情做出适当调整,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这是一条好消息,我们大家都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真正为当地民众的健康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